最高法:建设者转让未经消防验收的厂房,应对火灾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20210415)
2、最高法:违法建筑虽系强拆,但不予赔偿(20210129)
4、最高法: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审理依据(20210730)
专业人做专业事,
相信专业的力量!
最高法:建设者转让未经消防验收的厂房,应对火灾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2021041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7089号李建新、江西新创箱包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整理,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一焦点提示
厂房的建设者未按消防设计要求进行消防建设,亦未安装相关消防设施,在未经消防设施竣工验收情况下即将厂房投入使用、出租、出售,导致火灾蔓延及扩大损失的后果,应承担一定责任。
二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博派投资公司虽非本次火灾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但其作为火灾事故涉及厂房的建设者,未按消防设计要求进行消防建设,亦未安装相关消防设施,在未经消防设施竣工验收情况下即将厂房投入使用、出租、出售,导致火灾蔓延及扩大损失的后果,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批复》中亦指出案涉厂房获取产权证系新干县住建局为帮助企业贷款融资违规办理。因此,博派投资公司向李建新、新创公司交付的案涉厂房确实存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等质量瑕疵,存在违约行为,且该行为与火灾损失具有相关性,故李建新、新创公司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向博派投资公司主张赔偿损失。
三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民申70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建新,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昌盛,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西新创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箱包皮具产业园博派基地B03-B04栋。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昌盛,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博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金川镇金川大道289号箱包城27幢114号。
法定代表人:程晨锋,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李建新、江西新创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西博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派投资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终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建新、新创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2.博派投资公司向李建新、新创公司赔偿厂房修复重建费用人民币15211350元及租金损失(按每月每平方米4元计算至厂房修复之日止,暂计算五年为人民币2433816元)。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且拒绝李建新、新创公司的评估鉴定申请,程序违法。1.江西中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江西中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厂房损失2586882.62元仅包含B01和B02厂房损失,不包含B03和B04厂房损失,申请人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有异议,并说明了其不合理性及完整性,原审仍据此认定厂房损失258.68万元,明显错误。2.依据新干县人民法院委托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新干县箱包皮具产业博派基地B01-B02二层、三层厂房火灾后安全性及修复费用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安全性及修复费用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B01和B02二层、三层厂房需加固修复,工程造价为5275372.48元,案涉火灾的起火点发生在B04厂房,火势蔓延至B03、B02、B01厂房,因此B04、B03厂房的损坏比B01、B02更严重,参照前述鉴定结论,案涉B04、B03厂房加固修复的费用至少在5275372.48元以上,原《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存在明显错误。二、博派投资公司出售给李建新、新创公司的厂房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属违法建筑,因博派投资公司违法交付使用导致第三方在使用过程中被烧毁,博派投资公司应当依法承担修复重建的费用,并赔偿因此给李建新、新创公司造成的租金损失。1.博派投资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未对厂房进行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及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三条规定,案涉厂房属违法建筑,禁止投入使用。2.博派投资公司明知该厂房不符合消防要求,仍违法将该厂房交付给第三方用于箱包的生产及仓储使用,构成严重违约,博派投资公司应当依法赔偿申请人厂房修复重建的所有费用及可得利益租金收益损失。三、原审判决基于侵权法律关系的过错程度判决博派投资公司分担小部分火灾损失,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李建新、新创公司提起的是合同违约之诉而非火灾事故赔偿侵权之诉,案涉厂房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需修复重建并依法进行消防验收后才能使用,第三人原因不能减免博派投资公司违约责任,其有交付符合合同约定厂房的义务,博派投资公司作为建设方及出让方必须承担修复重建的责任及费用。
再审审查期间,申请人李建新、新创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安全性及修复费用鉴定意见书》。本院认为,上述两份材料系原审期间形成,《司法鉴定意见书》已作为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不属于再审新证据,《安全性及修复费用鉴定意见书》亦为另案原审法院认定依据,且与申请人主张的案涉B03-B04厂房修复费用高于B01-B02厂房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李建新、新创公司是否可向博派投资公司主张赔偿损失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李建新、新创公司与博派投资公司之间签订的案涉《土地、厂房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强制性效力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博派投资公司作为转让方,应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向买受人李建新、新创公司交付质量符合约定的标的物。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及《新干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江西银冠箱包有限公司“10.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博派投资公司虽非本次火灾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但其作为火灾事故涉及厂房的建设者,未按消防设计要求进行消防建设,亦未安装相关消防设施,在未经消防设施竣工验收情况下即将厂房投入使用、出租、出售,导致火灾蔓延及扩大损失的后果,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批复》中亦指出案涉厂房获取产权证系新干县住建局为帮助企业贷款融资违规办理。因此,博派投资公司向李建新、新创公司交付的案涉厂房确实存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等质量瑕疵,存在违约行为,且该行为与火灾损失具有相关性,故李建新、新创公司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向博派投资公司主张赔偿损失。
关于赔偿金额问题。李建新、新创公司主张《司法鉴定意见书》遗漏B03-B04厂房修复工程预算,原审据此认定事故损失不当。本院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表述“B01与B02相连通为一栋U型厂房、B03与B04相连通为一栋U型厂房”,李建新、新创公司主张工程造价预算书表述的1#厂房、2#厂房与B01厂房、B02厂房为一一对应关系,预算遗漏B03-B04厂房,缺乏事实依据,B03-B04厂房修复费用是否高于B01-B02厂房费用,亦无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可,故原审未准许其重新鉴定的申请,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案涉损失,合理有据。关于李建新、新创公司主张博派投资公司出售的案涉厂房不符合消防标准,属严重违约,应赔偿案涉厂房修复所有费用及租金损失问题。本院认为,结合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及新干县政府的批复等在案证据,案涉损失非完全因博派投资公司所致,主要责任人为案外人银冠箱包公司,且案涉《土地、厂房转让合同》中亦明确李建新、新创公司签订合同前,已了解园区整体规划、产业政策、土地、厂房当前属性及其他限制,原审已查明李建新、新创公司在成为案涉厂房所有权人后,仍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消防建设,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因此,原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损失,综合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责任大小等因素,酌定博派投资公司承担人民币60万元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李建新、新创公司主张博派投资公司承担赔偿全部损失的违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建新、新创公司的再审请求与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建新、江西新创箱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瑞畅律师事务所
瑞法济世,畅言天下!辽宁瑞畅律师事务所是经辽宁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综合性、规范化、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位于景色怡人的大连星海湾商务中心。瑞畅所以“专注法律风险防范,致力解决疑难纠纷”为建所宗旨,以律所品牌化、律师专业化、服务团队化为目标,以案件为中心,将各专业突出的律师抽调组成专业法律服务团队,以“专业律师+专业服务”模式承办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
瑞畅所业务覆盖民商事、刑事、行政等多个法律服务领域,尤其在司法鉴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机动车侵权损害、医疗损害、商事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具有系统的研究和深入实践。
专业人做专业事,相信专业的力量!
关于瑞畅律师
瑞畅所文化:瑞法济世,畅言天下!
瑞畅所宗旨:专注法律风险防范,致力解决疑难纠纷。
瑞畅所目标:律所品牌化、律师专业化、服务团队化。
瑞畅所理念:专业人做专业事,相信专业的力量!
瑞畅所服务:专业、极致、责任、共赢!
瑞畅律师
更多内容,敬请关注
戴卫祥律师,高级律师,辽宁瑞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为重大疑难案件提供解决方案,尤其对法律风险防控、房屋建设工程和司法鉴定有丰富的实践。现被聘为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仲裁员。2017年5月至2020年5月担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2019年8月被入选大连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名单,2021年担任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20年被辽宁省律师协会评定为2018~2019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被大连市律师协会评定为2019年度“优秀律师”。
联系我们
电话:17741119079/ 13940919059
微信:ruichanglawyer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滨河街98B号5层
点击右下角“在看”,让更多人看到!